有这样一则案例:
某在职员工自称被辞退,不来打卡上班,反告企业将其解聘,要求其赔偿辞退补偿,企业方法庭答辩不当,导致被判十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企业面对此种情况该如何答辩?有何欠妥之处?又该如何掌握应诉和答辩技巧呢?
案情摘要
广州某企业一员工,经与领导协商后,误以为公司将其辞退,就此不再来打卡上班。并在随后该员工将企业告上法庭,声称自己被该企业开除,要求赔偿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
企业答辩称:并非我企将其开除,而是其自行不来上班(即: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法院认为:企业方既主张劳动者自动离职,就应该就此而举证。企业方却拿不出劳动者的辞职书等证据,最终导致后续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企业方应当对其与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负有举证责任,现企业方就其主张的该员工系自动离职,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经计算,经济赔偿金数额为104555元。
我们抽出其中一个非常关键的点,“当劳资双方都主张对方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时,法庭通常会询问以下这个问题:
法庭:“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是如何解除的?”
劳动者回答:“已解除,单位方辞退了我”
用人单位此时的作答非常关键,常见有以下四个选项:
C 劳动关系已解除,该员工自己长期旷工,我单位认定其自行离职
回答:
A选项,用人单位自认解除,则需要证明解除行为是正确合法的,否则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B选项,则要对员工如何自行辞职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劳动者的辞职书等。
C选项,很可能是本案中用人单位的选项了,该选项的意思是说,该员工以不来上班的方式表明其自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需要着重注意,所谓“自行离职”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一个要式的法律行为,必须有一方或者双方进行明确的表示。司法实践上一般不接受默认的行为去作为解聘方式。所以该员工不来上班,用人单位也不宜认定其意为宣告解除劳动合同。
正确的做法是为其发复工通知书敦促其正常上班,如对方仍不理会,则依据制度对其进行下一步处理,直到因旷工进行解聘。
本案中,用人单位答辩单方面称该员工为自行离职,就此为该员工办理了离职手续,而该员工否认自己主动离职。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对于该员工自行离职的认定不能进行举证,所以应承担不利后果,即判决了该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
其中判断逻辑:用人单位说员工自行辞职,却拿不出来员工自行离职的证据,所以该用人单位的主张不成立,即可以认定该员工并非自行离职,既然他并非自行离职,那只能推论结果为是被公司所辞退。
所以这个问题的正确选项应该是D,如果企业此时还未明确给该员工下书面解除通知书,就不能回答劳动合同已解除,否则就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员工不来上班,其中包括:口头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包括误以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用人单位都不能根据这些就认定员工默认辞职,更不能因此直接办理离职手续,而应按照上述方法尽量地去依法依规的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也再次向我们表明“自动离职”风险非常大,用人单位切记不能以员工自动离职作为劳动合同已解除的根据,规避更多操作不当的行为,避免给企业带来种种风险。
维思会(广州)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前身成立于2021年。公司关注企业发展,分享中外经营智慧,尊重客户成长需求,为国内各类企业及创业者提供战略与创新、品牌与策划、HR与企业文化的专业咨询及实操落地服务。
公司目前已累计服务多家企业,自主研发推出“CME战略+管理+实操”三位一体的企业管家式共享服务,派驻专员进驻企业,贴合企业实际,将方案设计与落地执行融合,优化方案高悬、落地无果的尴尬局面;运用创新的“共享后台”理念,为各类型企业提供合理、精准的企业管理模型,并持续为企业赋能。
经过一年多的整体沉淀,公司亦积累了一批各行各业的优秀专家顾问,共同致力于为企业赋能。相信您的信任和维思会的创新服务精神会为彼此带来双赢,让维思会伴随您的发展,与您真诚携手,共创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