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当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时,造成员工无法使用医保报销,仲裁中是否会被判决赔付员工医疗费?
这个问题算是比较常被咨询,但因相关规定比较模糊,且不同时期与地区都有不同的判决结论。综合已有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来看,判决企业赔偿的风险还是非常大的。用人单位应谨慎对待此风险。
一刚入职的五十余岁的员工,企业还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便突发心脏病,由于没有医保,自费五六万元做手术。员工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此案发生地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保险待遇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四条17项(现已废止)。
最终此案调解结案,用人单位赔偿员工3万元。
而全国的法律中,并不常见对企业未缴纳保险的赔偿责任规定的如此直接,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根据该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条规定仅明确此种情况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否一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明确。截至目前,只有《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案例二:
王某入职一织布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为2011年10月—2014年10月。其劳动合同中第九条约定,王某自愿放弃公司代办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
2014年7月17日起,王某突发疼痛,住院治疗,院方诊断为主动脉夹层、高血压病。根据王某提交的发票,共产生医疗费235030.24元。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25万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医疗费用183478.3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王某自愿放弃公司代办参加社会保险,且王某已经在老家参保,不能重复享受报销待遇,故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医疗费用。
王某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劳动合同的约定无效,在老家没有参保,相关医疗费用没有进行过报销,公司应向其支付费用。
结果一审判决:放弃社保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公司应当支付医疗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于公司称王某在老家参保的主张,因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不予采纳(举证不能)。
对于公司应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关于自付费用及广东省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的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公司实际应向王某支付的因未参加社会保险而未能得到社保报销的医疗费用130752.97元。
公司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审核意见的金额高于社保机构的支付标准,应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其未为王某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医疗费用无法获得社保机构审核,是其自身过错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因未参加社会保险而未能得到社保报销的医疗费用130752.97元。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判决也明确肯定了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的赔偿责任。
所以企业不依法缴纳保险的风险还是非常大的,虽然目前没有直接关于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除外),但对企业来说仍非常沉重,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产生保险待遇纠纷,员工起诉企业要求赔偿,企业方很难能够全身而退。哪怕企业与劳动者事前有明确约定,也很难成为企业免责的理由。
企业不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保的风险很多,如面临滞纳金处罚的行政责任风险 、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的风险。其中最大的还是这个保险待遇损失风险。要知道这个风险产生的费用是可大可小,无法估量的。企业也只有积极的为员工依法缴齐各类社会保险,才能有效的避免这种风险。千万不要把希望寄托于“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无效承诺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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